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在总结现行《条例》多年来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4条,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将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推进新时代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明确管理原则。《条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条例》按照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明确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三是加强命名更名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规则,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要求,分级分类规定地名命名更名批准程序,建立地名备案、公告制度。
四是规范地名使用。《条例》规定地名用字、读音、拼写等应当符合规范,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明确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标准地名使用范围、地名标志管理、标准地址编制、标准地名出版等要求。
五是强调文化保护。《条例》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地名文化保护专章,明确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保护名录、做好档案管理、鼓励社会参与等要求。
此外,《条例》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对违规进行地名命名更名、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损毁地名标志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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